8 月28 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環境保護稅法 草案。草案擬將現行的排污費制度改為環境保護稅制度。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 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草案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 繳納人作為環保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 費收費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
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的其他 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而向依 法設立的排污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繳納處理費用的,則不需繳納環保稅。與 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征收對象相銜接,草案規定環保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 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 類。各方面爭議比較大的對二氧化碳征收環境 保護稅問題,暫不納入到征收范圍。但是,考慮到各地情況復雜,地方也將可 以根據情況制定上浮稅額。
此外,為了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草案還規定,納 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 排放標準50% 的,減半征收環保稅。
( 石化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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